七匹狼”和“与狼共舞”商标案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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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类: 观点/经验
2011-09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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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89年12月,七匹狼公司在福建省晋江市创立,外资股东:香港益安公司。1990年到1994年,七匹狼公司,全球注册,服装类, “一条奔狼”和 “七条奔狼” 图形商标,七匹狼文字商标。1992年,七匹狼商标被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,1994年被评为“中国名牌产品”。1995年10月,龙岩卷烟厂、晋江烟草公司和晋江七匹狼制衣公司三家联手,“七匹狼”香烟品牌。七匹狼香烟,开始使用“与狼共舞,尽显英雄本色”广告语。1995年6月,香港益安公司,第34类3401组烟草商品,注册申请“七匹狼及狼图形”商标,并最终注册成功。199

1989年12月,七匹狼公司在福建省晋江市创立,外资股东:香港益安公司。

1990年到1994年,七匹狼公司,全球注册,服装类, “一条奔狼”和 “七条奔狼” 图形商标,七匹狼文字商标。

1992年,七匹狼商标被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,1994年被评为“中国名牌产品”。

1995年10月,龙岩卷烟厂、晋江烟草公司和晋江七匹狼制衣公司三家联手,“七匹狼”香烟品牌。七匹狼香烟,开始使用“与狼共舞,尽显英雄本色”广告语。

1995年6月,香港益安公司,第34类3401组烟草商品,注册申请“七匹狼及狼图形”商标,并最终注册成功。

1997年4月,龙岩卷烟厂以970万元获得了由香港益安公司注册的七匹狼 “七条奔狼” 的香烟商标。

龙岩卷烟厂一直使用自行设计的“一条奔狼”香烟商标,但该商标没有注册。。

益安公司发现龙岩卷烟厂没有使用注册的香烟商标,以龙岩卷烟厂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,将龙岩卷烟厂告上法庭。

1999年,香港益安公司,申请注册,烟草类,“与狼共舞及图形”商标。

龙岩卷烟厂异议。

商标局审查,认为“与狼共舞,尽显英雄本色”为龙岩卷烟厂在香烟广告中最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,作出不予核准上述两商标申请的裁定。

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:

1、关于七匹狼公司主张龙岩卷烟厂长期闲置注册的“叠狼”图形商标不用,而使用与七匹狼公司驰名商标近似的“奔狼”图形商标,法院认为此主张不在案件审理范围之内。

2、“与狼共舞”是广告词,没有使用在商品上,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保护,因此商评委以这个理由作出不予注册的裁决是不成立的,应予撤销。

但是,益安公司注册香烟商标,应该提交香烟生产许可证,益安公司没有提交,商评委应当依据《商标法》和《烟草法》的有关规定,重新审查“与狼共舞”商标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条件。也就是说,根据《商标法》和《烟草法》的有关规定,益安公司必须拥有香烟生产许可证,才能申请与香烟有关的商标。

问题诊断:

商标使用盲区:不注册、不使用。

不注册:龙岩卷烟厂既未及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,也未申请“七匹狼”香烟的注册商标,从商标法的角度上很难对其给予保护。

不使用:另外,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第4项的规定,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商标,由商标局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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